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威尼斯人888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5-17浏览次数:来源:字体:[ ]

温财资〔2019〕167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融合,实现资产科学、合理配置,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根据《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0〕114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软件配置标准》(温财资〔2017〕507号)、《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和设备配置限额标准》(温财资〔2018〕137号)等规定,现就做好2020年度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编制原则、范围和标准

(一)编制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编制2020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租赁等其他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得购置。

(二)编制范围和标准

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其办公用房装修,办公家具、通用办公设备、办公通用软件等的购置〔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为装修和设备购置〕,均需编制2020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其中,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涉改部门(单位)应以改革后的部门(单位)名义编制。具体资产范围和配置标准按《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装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和软件配置标准》(温财资〔2017〕507号)、《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装修和设备配置限额标准》(温财资〔2018〕137号)规定执行。

二、编制工作程序

(一)单位申报

各单位应在编制2020年度部门预算之前,根据现有资产存量、使用状况、资产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测算经费额度,通过“温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原资产系统”),编制2020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具体步骤如下:

1.资产月结账。各单位应首先做好资产与财务对账工作,并在资产与财务账账相符的基础上,在“政府资产管理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资产云”)中进行资产月结账,确保系统业务日期为当月(或上个月)。

2.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各单位应在“资产云”中的“单位信息维护”模块更新完善单位基础信息,确保资产配置计划编制依据的基础信息准确无误。

3.固定资产类别核对修改。各单位应根据《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核对、修改“资产云”中的资产类别,确保“资产云”中的资产分类和存量数据准确无误。

4.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各单位在原资产系统录入2020年资产配置计划并保存后,打印资产配置计划审批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说明、上月资产负债表等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资产系统中同步送审,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市财政局)。操作路径为:资产配置-资产配置申请-资产配置计划申请(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及单位为:资产配置-资产配置申请-资产配置申请(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

(二)主管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资产配置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部门内部预算管理方式相同的单位之间的资产,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调剂或共享共用,无法调剂确需购置的,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原资产系统中应同步送审)。

(三)财政部门审批

财政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以存量确定增量”的原则,根据资产配置标准以及单位履职需要、资产存量与使用情况等,对单位申报的资产配置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各单位应将经批准的资产配置计划列入2020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2020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资产配置计划批复文件等资料。财政预算管理部门根据批复文件,结合财力可能安排预算资金。其中:对于可以在市级范围内调剂解决的,由财政资产管理部门安排调剂,原则上不予购置。

三、编制相关规定

(一)上报时间

各单位应于2019年6月14日前〔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单位)上报时间另行通知〕,将资产配置计划相关材料上报温州市财政局。其中,无配置计划的单位,仍须做好资产月结账、单位基础信息维护和资产类别核对修改等工作,报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空白配置计划审批表。

(二)上报材料

1.经主管部门审核的配置计划审批表。

2.资产配置计划编制说明(写明拟配置资产的现有存量、配置原因等;超标准配置资产的,必须做出专题说明,并提供有关依据材料)。

3.本单位上月(4月份)的资产负债表。

4.其他与资产配置计划编制相关的材料。

各单位须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其他规定

1.资产配置计划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2.严格控制预算追加,确需追加资产购置的,按照预算追加的相关程序及资产购置审批程序办理。

3.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装修,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文件精神,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4.各单位编报资产配置计划前,须确保“资产云”中的资产数据与财务数据相一致,并按规定做好资产月结账。资产与财务数据不一致,或未月结账的,原则上暂缓资产配置计划审批。

5.各单位应高度重视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资产配置计划未经批复,一律不得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各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厉行节约,从严把关,认真做好审核上报工作。

6.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涉改部门(单位)应根据《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温财资〔2018〕746号),抓紧办理资产调拨手续,确保资产存量数据的准确性。未完成资产调拨审批的,同类资产存量数据应手工汇总后据实填报。

 

 

温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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