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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浙企一表通”应用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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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温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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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财会〔2022〕6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局,市局各处(局)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浙企一表通”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会〔2022〕36号)精神,根据《温州市“浙企一表通”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温财会〔2022〕4号),在有关单位自主申报试点的基础上,经研究确定温州市现代服务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为温州市“浙企一表通”应用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切实做好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试点工作组织 各试点单位要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列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组织精干力量并落实专人全面保障本次试点工作开展,及时收集、反馈有关问题。 二、做好试点各项工作 各试点单位要按照工作进度,制定阶段性目标,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申领浙江政务服务网法人登录账号和数字证书,登录“浙江会计之家”(https://kjzj.czt.zj.gov.cn)网站,熟练应用“浙企一表通”应用系统。“浙企一表通”应用系统构建了“最多报一次”“会计信息雷达”“会计信用画像”“企业运营ct”“会计服务在线”五个子场景,基本形成会计数据一端集成、事项一网通办、监管一览无余的数字化治理框架。试点单位率先探索应用企业财务报表单一来源制度、会计信用画像应用、全场景全周期会计服务应用,验证系统的合理性、稳定性、有效性和操作可行性,为全省全面推广实施提供实践经验。 三、确保试点安全有序 试点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切实防范系统运行、数据泄露等风险,确保相关工作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安全以及保密相关要求。 附件: 温州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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